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6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良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曾慶正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人簽發支票予其收執,詎屆期未獲兌現,爰依支票債權請求發支付命令等語。查系爭支票發票人為鴻百源有限公司,債務人係該公司負責人代為發票行為,其本人非票據債務人,聲請人以其為債務人而為本件聲請,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