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6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豪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
樓之1法定代理人 李文垣 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蝶蘭 、 陳肖梅 、 江錫南 、 王興蘭 、 呂桂惠 、 周潔貞 、 呂平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下同)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機位費用,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對7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核計7件聲請,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外,應另補繳3,000元(500元乘以6),始為適法。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