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13號聲請人何語凡相對人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9年12月22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案號:3643H1088)調解結果所載:「⒈有關勞方請求109年11月工資、109年12月工資、預告工資、特休工資、資遣費等事項,勞資雙方同意以後附明細表所列之金額達成和解。有關附表所列勞方109年11月工資,金額平均分為2期(109年12月31日前、11
0年1月15日前)由資方給付;有關附表所列預告工資及特休工資,金額平均分為2期(110年1月30日前、110年2月15日前)由資方給付,資方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0-00000000)。」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萬7445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1.有關勞方請求109年11月工資、109年12月工資、預告工資、特休工資、資遣費等事項,勞資雙方同意以後附明細表所列之金額達成和解。有關附表所列勞方109年11月工資,金額平均分為2期(109年12月31日前、110年1月15日前)由資方給付;有關附表所列預告工資及特休工資,金額平均分為2期(110年1月30日前、110年2月15日前)由資方給付,資方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資方同時並將給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0-00000000)以利結案。」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並未履行前開調解結果第1項所示給付內容,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該調解結果第1項所示給付金額(尚未清償金額4萬7445元)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第1項所示給付義務(尚未清償金額為
4萬7445元),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