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08號原告陳○妡法定代理人 陳政財 原告 楊正寬 被告 陳玉雪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11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在刑事案件否認有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行,而有造成原告損害之行為。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王素珍法官李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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