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69號原告京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霍台溶 被告 陳盟輝 被告 姚良宜 被告 黃建銘 被告兆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鈴 被告 李建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