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俊瑋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字第3817號、108年執聲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俊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俊瑋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並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復歸社會的可能性、各罪之關係(即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加重效應及時空之密接程度)及刑罰邊際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三、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十至十五備註欄內,關於一0七年度原訴字第四四六二號應更正為一0七年度原訴字第十號,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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