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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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7257號債權人 陳慧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德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已遷出國外,本件聲請似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之情事,於繳費前請先斟酌)。
㈡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