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2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7257號債權人 陳慧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德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已遷出國外,本件聲請似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之情事,於繳費前請先斟酌)。
㈡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