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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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66號原告 潘俊和 被告 洪右詮
陳朝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2256號、111年度易字第3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蕭孝如法官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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