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簡進傳 訴訟代理人 簡延年 被告 李聰閔 上列被告李聰閔因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4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鍾佩真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