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依法聲請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準強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之減刑聲請,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減刑後之刑期,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3條第1項第1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準強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刑前│││││強制工作3年執畢)│├────────┼─────────┼─────────┼──────────┤│犯罪日期│87年1月18日│自86年11月6日起至│自87年6月13日起至87││││87年1月7日止│年6月15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7年偵字第│彰化地檢86年度偵字│彰化地檢8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97號│第9622號│493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7年度訴字第304號│87年度易字第380號│87年度上易字第2867號││實├──────┼─────────┼─────────┼──────────┤│審│判決日期│87.5.20│87.5.20│87.10.20│├─┼──────┼─────────┼─────────┼──────────┤││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87年度訴字第304號│87年度易字第380號│87年度上易字第286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87.6.15│87.6.16│87.10.20│├─┴──────┼─────────┼─────────┼──────────┤│所犯法條│刑法第329條、第328│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條第1項│2款、第3款│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不應減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8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8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87年度執保字│││第1731號│第1683號│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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