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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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黃文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紀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權人出具之現金卡、信用卡之債務明細資料(至少須轉呆前一年內之帳務明細)。
二、新台幣57,913元之債權,請求違約金逾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令規定:「㈠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㈡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⒈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⒋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及500元。㈢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之依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