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49號原告 林聖亮 訴訟代理人 林聖雄 被告 謝芬眞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謝芬真 」之記載,應更正為「謝芬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之姓名記載為「謝芬真」,核與卷內之戶籍謄本記載之姓名「謝芬眞」不符,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記載之被告姓名顯然有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將被告之姓名由「謝芬真」更正為「謝芬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婉玉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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