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255號聲請人 蕭景家
蕭愛燕 蕭曼汎 蕭幸妙 上列蕭景家、蕭愛燕、蕭曼汎、蕭幸妙共同
送達代收人 林玉清 住台中市○○區○○○街○○號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蕭福財 於102年12月8日死亡,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蕭福財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 蕭慶煌蕭慶田蕭德昌蕭蓓霖蕭睛卉 等人,而上開繼承人中,除蕭慶煌於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72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並經准予備查;蕭德昌、蕭蓓霖於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434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並經准予備查;蕭慶田於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506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並經准予備查外,尚有蕭睛卉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蕭睛卉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等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銷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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