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98號上訴人乙○○
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鄭瑞崙 律師 蔡坤展 律師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張宗琦 律師被上訴人丙○○住屏東縣內埔鄉豐田村五經巷11號訴訟代理人丁○○住屏東縣○○鄉○○村○○路○○號訴訟代理人 鍾武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張以岳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