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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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33號聲請人台灣伊必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旭芳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霜潔┌──────────────────────────────────────────────────────┐│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3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揚勝化工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楊梅分行│99年11月20日│743,400元│ED五五一九八七│││1│司││││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