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18號聲請人高豪呈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提出原始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伍幸怡┌──────────────────────────────────────────────────┐│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0八九NX0000000─││1│892│││││四│││││├─┼───────────────┼──────────────┼────┼───┼────┼───┤│02│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0九0NX0000000─││1│394│││││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