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78號原告穎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瓊 訴訟代理人 劉昱伶 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緯瀚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3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7,588元,應繳裁判費75,3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8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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