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83號債權人 陳嘉勳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柳鳳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柳鳳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依離婚協議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0萬元云云。惟依債權人提出之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共同持有不動產廈門市○○區○○路○○○號歸債務人所有,債權人過戶給債務人後,債務人同意以開立中國信託銀行本票交付債權人20萬元整,於辦理過戶手續時,同時交訖銀行本票於債權人」,可知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然上開不動產迄未完成過戶手續乙節,業經債權人 陳明 在卷,自難認其已履行對待給付,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