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6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建(英文姓名:TRUONG,VANDUNG)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本院於105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補充被告之住居所為「住臺中市○○區○○路○○○巷○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漏未記載住居所,依照前揭說明意旨,資應予以補充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