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3號原告 翁山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豪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33元(1000-【1000÷3×2】=333.3,小數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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