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移轉股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72號原告 陳明裕 被告 徐正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背書轉讓台灣雲豹股份有限公司30萬2000股股份予原告並協同辦理移轉登記手續,查上開股票之交易價值依原告所述與被告達成股份買賣協議為新臺幣(下同)302萬元(計算式:302,000股×10元/股=3,02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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