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95號聲請人 黃金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珍勝企業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内,補正原薪資帳戶之存摺影本(包含:①存摺封面,②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内頁),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