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667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范仲良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4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7月10日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9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9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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