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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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84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