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20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小字第2058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王郁雯
被   告  蔡兆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927元,及其中8,200元
自民國(下同)108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謝璧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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