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6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慧婷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9,13
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1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