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6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慧婷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9,13
  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71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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