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移調字第33號
原 告 陳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俊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法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共計繳納2,000元,有本院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原告溢繳裁判費1,000元
。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