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9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97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訴訟代理人  李朝裕
被   告  曾賜德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
四十八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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