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敬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
3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光碟共拾捌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敬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25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18片,屬侵害商標權物品及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0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原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修正後,將原商標法第82條移列至第97條,並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故其法定刑雖未變更,惟修正後商標法第97條所欲規範者,為修正後第95條、第96條行為主體外,其他行為人之可罰行為,且增列意圖販賣而持有者為處罰之對象,並明確將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侵權商品之行為列為處罰之對象(參照修正後商標法第97條之修正理由)。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行為後之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規定論處。又依據法律整體適用及從刑附屬主刑原則,從刑亦應適用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之沒收規定。
三、又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及著作權法第98條均有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而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
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則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採義務沒收主義者,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3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被告詹敬暉於100年8月16日,在臺灣某不詳地點,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上網,使用「joinmegogo」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以新臺幣5,000元之直購價格,販賣二手SONYPS2遊戲主機1臺,並附贈重製之「真三國無雙2」、「真三國無雙4」視聽遊戲著作光碟共18片之訊息,供不特定之網友選購,所涉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25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之光碟片共計18片,確為未經商標權人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BANDAIMNAMCO公司、BANDAI公司、TECMO公司、SONY公司、SQUAREENIX公司、CAPCOM公司、ATLUS公司、ENTERBRAIN公司等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有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出具之鑑識報告書1份在卷可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因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規定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之物。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光碟名稱│數量│├──┼────────────────┼────┤│1│真三國無雙2│1│├──┼────────────────┼────┤│2│真三國無雙4│1│├──┼────────────────┼────┤│3│航海王大冒險│1│├──┼────────────────┼────┤│4│航海王RUSH│1│├──┼────────────────┼────┤│5│生死格鬥2│1│├──┼────────────────┼────┤│6│火影忍者疾風傳終極絕醒2│1│├──┼────────────────┼────┤│7│鋼彈聯合VSZAFT1│1│├──┼────────────────┼────┤│8│鋼彈聯合VSZAFT2│1│├──┼────────────────┼────┤│9│跑車浪漫旅4│1│├──┼────────────────┼────┤│10│王國之心2│1│├──┼────────────────┼────┤│11│聖劍傳說4│1│├──┼────────────────┼────┤│12│戰國BASARA2│1│├──┼────────────────┼────┤│13│魔物獵人2DOS│1│├──┼────────────────┼────┤│14│零刺青之聲│1│├──┼────────────────┼────┤│15│奧丁領域│1│├──┼────────────────┼────┤│16│太空戰士10-2│1│├──┼────────────────┼────┤│17│太空戰士12│1│├──┼────────────────┼────┤│18│聖誕之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