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 張文彬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淑惠 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