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湖 原告與被告 蔡錫圭蔡甘 送梅、 蔡文媚 間返還簽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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