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劉錫禎 原告 劉素珍 原告 劉玉珍 原告 劉桂香 原告 劉惠美 原告 劉鴻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
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
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