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9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29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29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調偵字第855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士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另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認被告所為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惟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係過失犯,並非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本件尚不合累犯之規定,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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