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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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130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非訟代理人 林秀娟 債務人 洪文生 即 洪清標 之繼承人債務人 洪金葉 即洪清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洪文生即洪清標之繼承人、洪金葉即洪清標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就 洪文義 、 黃洪來 好部分所為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第五百一十一條依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洪文義、黃洪來好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有債權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2紙在卷可稽,則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洪文生即洪清標之繼承人、洪金葉即洪清標之繼承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