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5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慧婷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99元,應徵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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