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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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1293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玖仟叁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息百分之三點七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邀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800,000元,自民國95年1月26日起至115年1月26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自97年11月26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