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26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4351號)及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同署95年度偵字第15089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新台幣貳仟壹佰元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盜版光碟均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31日以93年度易字第29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同年3月7日確定,嗣經入監執行,於95年2月4日因縮短刑期而執行完畢。
二、詎甲○○猶不知悔改,明知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綽號「 阿峰 」(起訴書誤載為「 阿豐 」)之成年男子,以每日薪台幣1,00
0元之代價,所交付由其代為對外販售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名稱之不詳數量之電影光碟及音樂光碟,均係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擅自重製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受侵害之視聽著作及音樂著作之光碟名稱、著作財產權人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竟與「阿峰」共同基於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5年5月29日上午6時許起至同年月31日晚上7時35分許止,且再自95年6月12日下午6時30分許起至同年月14日晚上8時30分許止,在臺北縣三重市○○○路○○○號前之攤位上(該處位在「三和夜市」內),公開陳列上開盜版光碟,而以每片盜版光碟均100元及每4片300元之價格,連續多次販賣而交付給不特定顧客。嗣於95年5月31日晚上7時35分許,為警至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其因販賣盜版光碟之所得400元及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共計811片;另於95年6月14日晚上
8時30分許,亦為警至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其因販賣盜版光碟之所得1,700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光碟共計246片。
三、案經如附表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且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前開時、地之販賣盜版電影及音樂光碟之事實均已坦承不諱,核與其於警詢、偵查中所供大致相符,尚無矛盾或不合常情之處;又被告所販賣之電影及音樂光碟,均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盜版影音光碟,除經被告供明在卷外,其於上開時、地因販賣盜版光碟,亦遭警方分別扣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數量之盜版光碟等情,則有警方所製作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盜版光碟照片1幀在卷為佐及上開盜版光碟扣案可稽;嗣該等盜版光碟確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盜版影音光碟之事實,亦經證人 張家智 、 黃建華 及告訴代理人 曾彥儒 於警詢中分別陳述綦詳,復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於95年5月31日、同年6月14日分別出具之鑑識報告暨清冊、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於95年5月31日出具之鑑視清冊各1份在卷為憑。綜上所述,足徵被告所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自白應可採信,是以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嗣於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同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同法第47條、第49條關於累犯之規定,均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按同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規定,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月1日前揭法律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比較新舊法之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參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茲分述如下:
㈠修正後刑法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將原來共同
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
㈡修正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
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僅得加重其刑;但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
㈢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49條關於累犯之規定,則以出於故
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限,並增訂強制工作免其執行或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之規定(擬制累犯),且刪除「依軍法」受裁判者,不適用累犯之規定,以求司法與軍法一致。是以修正前後之累犯範圍互有減縮及擴張。
㈣準此而論,前揭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規定之修正,乃係行
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前揭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同法第47條、第49條關於累犯之規定之修正,均相當於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綜合罪刑全部結果,整體為新舊法之「從舊從輕」比較(參見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27年上字第261號判例意旨)。核被告所為,均符合刑法共同正犯、累犯修正前後之規定,並無有利與否之差別;而被告所為亦符合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如予以適用,對被告自係較為有利。故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舊法對被告有利,自應整體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等規定,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竟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低度行為,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與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綽號「阿峰」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本院於94年1月31日以93年度易字第29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同年3月7日確定,嗣經入監執行,於95年2月4日因縮短刑期而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加重之。
四、本院審酌邇來政府大力宣導著作權觀念,而傳播媒體亦多有轉載、論述,被告竟視法令如無物,毫未建立尊重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守法觀念,為牟私利即以前揭販賣盜版光碟之手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且販賣之盜版光碟數量合計達一千餘片,數量非微,惡行自屬非輕,而被告前已二次因違反著作權法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1年2月並分別執行完畢在案,其再為本件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足見其不思悔改,其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另考量被告於犯後即能坦承犯行,而其販賣盜版光碟固有不該,但其僅係受僱於「阿峰」,角色上並非主謀之人,亦未獲取暴利,且販賣盜版光碟之時間非長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檢察官雖對被告具體求處有期徒刑2年6月,惟本院認衡以前揭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以懲儆及教化被告,應核屬適當,是以檢察官之求刑容有失之過重,特予敘明。又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盜版光碟及現金合計2,100元,乃係供本件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4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展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信旗附表一┌──┬─────────┬───────────────┬───────┐│編號│電影光碟名稱│著作財產權人│扣案數量│├──┼─────────┼───────────────┼───────┤│1│玩火│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2片│├──┼─────────┼───────────────┼───────┤│2│野蠻任務│同上│52片│├──┼─────────┼───────────────┼───────┤│3│極地長征│同上│8片│├──┼─────────┼───────────────┼───────┤│4│長毛狗│同上│18片│├──┼─────────┼───────────────┼───────┤│5│海神號│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184片│├──┼─────────┼───────────────┼───────┤│6│特勤組│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8片│├──┼─────────┼───────────────┼───────┤│7│麥田捕手│同上│4片│├──┼─────────┼───────────────┼───────┤│8│冰原歷險記│同上│50片│├──┼─────────┼───────────────┼───────┤│9│聯航93│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20片│├──┼─────────┼───────────────┼───────┤│10│撕裂人│同上│62片│├──┼─────────┼───────────────┼───────┤│11│足球尤物│同上│8片│├──┼─────────┼───────────────┼───────┤│12│森林保衛戰│同上│20片│├──┼─────────┼───────────────┼───────┤│13│達文西密碼│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46片│├──┼─────────┼───────────────┼───────┤│14│舊地正法│同上│18片│├──┼─────────┼───────────────┼───────┤│15│第六感追緝令2│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16片│├──┼─────────┼───────────────┼───────┤│16│ 沈默 之丘│美商三星影片股份有限公司│30片│├──┼─────────┼───────────────┼───────┤│17│不可能的任務3│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54片│├──┴─────────┴───────────────┴───────┤│合計共620片│└────────────────────────────────────┘附表二┌──┬─────────┬───────────────┬───────┐│編號│音樂光碟名稱│著作財產權人│扣案數量│├──┼─────────┼───────────────┼───────┤│1│約定│艾迴股份有限公司│19片│├──┼─────────┼───────────────┼───────┤│2│玩美│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48片│├──┼─────────┼───────────────┼───────┤│3│LOVESTORY│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13片│├──┼─────────┼───────────────┼───────┤│4│曙光│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4片│├──┼─────────┼───────────────┼───────┤│5│BABY是我│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9片│├──┼─────────┼───────────────┼───────┤│6│SUPERWOMAN│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15片│├──┼─────────┼───────────────┼───────┤│7│野│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31片│├──┼─────────┼───────────────┼───────┤│8│黑白世界│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32片│├──┴─────────┴───────────────┴───────┤│合計共191片│└────────────────────────────────────┘附表三┌──┬─────────┬───────────────┬───────┐│編號│電影光碟名稱│著作財產權人│扣案數量│├──┼─────────┼───────────────┼───────┤│1│極地長征│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2片│├──┼─────────┼───────────────┼───────┤│2│野蠻任務│同上│6片│├──┼─────────┼───────────────┼───────┤│3│長毛狗│同上│12片│├──┼─────────┼───────────────┼───────┤│4│海神號│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40片│├──┼─────────┼───────────────┼───────┤│5│晚安,祝你好運│同上│10片│├──┼─────────┼───────────────┼───────┤│6│X戰警3│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30片│├──┼─────────┼───────────────┼───────┤│7│特勤組│同上│4片│├──┼─────────┼───────────────┼───────┤│8│冰原歷險記2│同上│10片│├──┼─────────┼───────────────┼───────┤│9│美人魚之戀│同上│8片│├──┼─────────┼───────────────┼───────┤│10│神鬼2勢力│同上│4片│├──┼─────────┼───────────────┼───────┤│11│達文西密碼│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30片│├──┼─────────┼───────────────┼───────┤│12│絕命終結站3│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4片│├──┼─────────┼───────────────┼───────┤│13│舊地正法│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6片││││司││├──┼─────────┼───────────────┼───────┤│14│沈默之丘│美商三星影片股份有限公司│24片│├──┼─────────┼───────────────┼───────┤│15│第六感追緝令│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8片│├──┼─────────┼───────────────┼───────┤│16│不可能的任務3│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20片│├──┼─────────┼───────────────┼───────┤│17│賴家 王老五 │同上│2片│├──┼─────────┼───────────────┼───────┤│18│森林保衛戰│同上│6片│├──┴─────────┴───────────────┴───────┤│合計246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