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 律師被告乙○○被告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林政緯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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