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 王西貝 被告乙○○
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三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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