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二七號上訴人 吳棋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六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二三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吳棋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第一審為科刑判決後,該判決書經囑託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台北分監長官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三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見第一審訴緝字第五七號卷第九十頁),因上訴人之上訴書狀係向該監獄長官提出,無在途期間可言,其上訴期間,截至同年月十三日業已屆滿,該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遲至同年月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理由,所為論斷,亦均有卷內資料可資覆按。上訴意旨對原審認其第二審上訴逾期,為不合法之論斷,究有何違背法令情事,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徒憑己意,以上訴期間應扣除二個周休二日,即一○一年八月四日、五日、十一日、十二日共四天,其上訴應未逾期云云,據指原判決違法,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魏新和法官徐文亮法官謝靜恒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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