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抗字第6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抗字第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64號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雖於本件抗告程序中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8年10月30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47號裁定(本院卷第55至56頁)駁回其聲請確定在案。嗣本院以108年11月13日108年度抗字第64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繳本件抗告裁判費,該裁定並於108年11月2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1頁)。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足憑(本院卷第63至71頁),則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程怡怡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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