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05號原告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
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7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