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參月。
理由
一、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併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拾伍年),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2分之1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毒品│販賣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2年│├────────┼───────────┼───────────┤│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9月│不予減刑│├────────┼───────────┼───────────┤│犯罪日期│82年4月15日至82年5月20│82年3月至82年5月19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824、9839、11289、│9824、9839、11289、│││11685號│1168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2年度重訴字第2665號│82年度上訴字第630號││實├──────┼───────────┼───────────┤│審│判決日期│82年10月6日│82年6月16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2年度重訴字第2665號│82年度上訴字第6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年11月16日│82年7月22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臺中地檢85年度執更字第│臺中地檢85年度執更字第│││3453號│34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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