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59號原告甲○○被告丁○○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乙○○、丙○○之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