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98年度斗小字第262號
原 告 台灣商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後
,原告尚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98年11月17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
繳,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具體表
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