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04號聲請人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映羽┌───────────────────────────────────────────────────┐│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27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張麗琴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36,000元│0000000│94年12月2日││││港分行││││├─┼─────────┼─────────┼─────────┼─────────┼─────────┤│2│張麗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41,015元│0000000│94年12月31日││││港分行││││├─┼─────────┼─────────┼─────────┼─────────┼─────────┤│3│張麗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18,431元│0000000│95年1月15日││││港分行││││├─┼─────────┼─────────┼─────────┼─────────┼─────────┤│4│張麗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23,437元│0000000│95年2月20日││││港分行││││├─┼─────────┼─────────┼─────────┼─────────┼─────────┤│5│張麗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12,931元│0000000│95年3月20日││││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