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9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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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9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96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73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4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對於其業務侵占犯行供認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本件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暨考量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本件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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