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輝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關於「附表:受刑人 黃永國 應執行案件一覽表」應更正為「附表:受刑人葉輝霖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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