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5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1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壹包(均含包裝袋,合計淨重拾壹點柒陸公克、空包裝重伍點零玖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驗前毛重零點捌公克、驗後毛重零點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分屬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規定甚詳。
二、本件聲請意旨:被告甲○○因涉嫌施用毒品,於94年1月18日下午5時35分許,在高雄縣○○鄉○○路○段233之1號旁為警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之白色粉末21包及白色結晶狀物2包,嗣被告施用毒品犯行,因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81
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扣案白色粉末及結晶狀物,經檢驗認係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爰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毒品等情。經查:前開被告涉嫌施用毒品,經檢察官認其犯行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而為不起訴處份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偵查卷宗1份在卷可憑。至扣案白色粉末21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1.76公克、空包裝重5.09公克),有該局94年4月8日調科壹字第220019493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考,是上開白色粉末21包確屬第1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又扣案白色結晶狀2包,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前毛重0.8公克、驗後毛重0.7公克),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4月12日編號9404-63號檢驗報告可參,亦足認該白色結晶狀物即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綜上所述,前開扣案物品均係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至上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包裝,因其上殘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客觀上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壹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