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宗發被告陳宏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蔡宗發因被告陳宏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即釋放被告,嗣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103年4月7日到案執行,復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各節,有新北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新北地檢署送達證書影本2紙、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1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各1份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是以被告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顏妃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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